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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标十年——基于政策法规层面的梳理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55   发布时间:2025-05-06  
摘要: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按照其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的标准,其核心目的是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协调各经营主体共同遵循统一的技术或服务要求。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自2015年被提出以来,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为研究团体标准的发展轨迹,《中国标准化》杂志编辑部梳理了十年来团体标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供读者参考。

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团体标准”概念:“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正式得到政策许可‌。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并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为团体标准发展奠定了基础。

方案第三部分改革措施指出,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2016年

 

2016年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16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点》指出,出台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开展团体标准评价监督机制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市场和创新急需的团体标准。

2016年3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指导意见》指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放、管、服”为主线,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6年4月2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它提供了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一般原则,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机构的管理运行、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等方面的良好行为指南。该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类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

2016年5月4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建立。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2017年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要求“发展壮大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原则,严格制定程序,构建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扩大团体标准试点,逐步形成一批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鼓励社会团体发挥对市场需求反应快速的优势,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明确其与国标、行标等的并列地位。

‌新《标准化法》中关于团体标准的要求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018年

 

‌2018年1月1日,‌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赋予团体标准法律效力,成为市场自主创新的重要依据‌。

2019年

 

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 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2020年

 

2020年3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做优做强团体标准。大力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应用示范,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扩大先进适用团体标准供给。引导和规范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强化团体标准监督管理,营造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快团体标准的国际化发展。

2021年

 

2021年4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1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引导和规范,推动出台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加大重点领域优秀团体标准组织创建工作力度。研究起草《团体标准促进办法》,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管理,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优质发展。

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强调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培优计划和应用示范,部分原文如下: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022年

 

2022年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 《202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完善标准审评制度,加强标准复审工作,持续优化存量标准结构,实现标准体系动态维护。研究建立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发布实施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动学会、协会、商会团体标准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推动团体标准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持续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022年2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别从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完善保障措施等10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团体标准能够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以下称团体标准组织)踊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有力推动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了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但是,由于我国团体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标准定位不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

《意见》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紧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团体标准培优领域清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团体标准发展的经验和模式,解决和预防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

2023年

 

2023年3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聚焦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相关要求,总结多年来标准化工作实践经验,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对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各环节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标准制定范围,增加了提出标准立项建议的渠道,作出了严格标准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加强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强化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等具体规定。新《办法》指出,优质团体标准可经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提升权威性。

2023年3月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 《202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研究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开展团体标准组织发展能力评价试点,完善团体标准组织评价机制。开展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引领团体标准高水平供给。‌

2023年8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意在充分利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

 

2024年

 

2024年2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 《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要求推动我国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发展,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和培育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修订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推动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大力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抽查。

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部分原文如下:

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六)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工作。加快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培育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制定一批填补空白、引领发展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增强企业标准“领跑者”有效性、影响力,形成以企业标准“领跑”带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牵头,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引导与监督。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健全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机制,规范团体标准发展。推动落实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标杆企业。完善标准版权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4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其中包含关于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依据《指标体系》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满分100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指标体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团体标准评价指标的发布,对推动标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共有8273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社会团体在平台共计公布100880项团体标准。

中国工程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赵宪庚表示,团体标准的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5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提出团体标准到2015年。第二个阶段是2018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赋予了团体标准正式的法律地位。第三个阶段是从《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到现在,是团体标准蓬勃发展的阶段。第四阶段预计在2025—2035年,团体标准由乱到治,大浪淘沙,铸就品牌。第五个阶段是2035年以后,要追求卓越,引领国际。

对下一步工作,赵宪庚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团体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二是要开展团体标准组织能力的提升行动。三是要开展团体标准的评优工作,政府进一步做好规范、引导、监督的职责。四是要持续推进团体标准的创新引领作用,助力形成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五是要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组织在标准国际化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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