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可以实施行政检查么?
2025年11月,《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办法》对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是否有资格要求呢?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或者在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 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需要检查对象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并适用统一制发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二、实施现场检查或者需要检查对象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补办手续。三、除依法不得事先告知、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得事先告知,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导致逃避监管的以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告知检查对象。四、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码等凭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五、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反映检查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形成行政检查档案。 特别声明:本问答(包括智能助手后台留言答复)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代表任何单位意见。